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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事件 第 十三 章 保護安置事件 ( 109年07月23日)
第 156 條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裁定繼續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原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