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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事件 第 十三 章 保護安置事件 ( 109年07月23日)
第 157 條
下列事件為停止保護安置事件:
一、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停止緊急安置事件。
二、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停止強制住院事件。
三、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緊急處置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應由法院裁定之停止安置、住院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