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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事件 第 十三 章 保護安置事件 ( 109年07月23日)
第 159 條
嚴重病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適用本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