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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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事件 第 十三 章 保護安置事件
( 109年07月23日)
第 162 條
前二條之聲請或抗告期間,法院認有保障嚴重病人利益之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保護嚴重病人本人生命、身體、健康之一定緊急處置。
對於前項緊急處置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