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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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二 編 調解程序
( 109年07月23日)
第 43 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項所定丁類事件,除經當事人聲請調解外,不得行調解程序。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亦不得合併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