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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二 編 調解程序 ( 109年07月23日)
第 44 條
法院應依實際需要之人數,聘任符合家事調解委員資格之人為調解委員,並造冊送司法院備查。

司法院得將志願協助調解機構團體所送符合家事調解委員資格名冊,轉送各法院,供各法院選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