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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二 編 調解程序 ( 109年07月23日)
第 52 條
調解時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就調解事件酌擬平允方案,力謀雙方之和諧。

參與調解程序之人員,應以具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之語氣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