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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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二 編 調解程序
( 109年07月23日)
第 53 條
家事調查官或程序監理人於調解程序中,發現有危及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利益情事之虞者,應即陳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