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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二 編 調解程序 ( 109年07月23日)
第 57 條
行調解時,為瞭解當事人或關係人之家庭及相關環境,於必要時,法院得命家事調查官連繫社會福利機構,並提出行調解所必要事項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