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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二 編 調解程序 ( 109年07月23日)
第 58 條
法院得根據家事調查官之報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分別或共同參與法院所指定之專業人士或機構、團體所進行之免付費諮商、輔導、治療或其他相關之協助。

前項裁定,不得為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