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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二 編 調解程序 ( 109年07月23日)
第 60 條
法官、書記官及調解委員因經辦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隱私之事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