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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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三 編 家事訴訟事件 第 一 章 通則
( 109年07月23日)
第 66 條
撤銷婚姻、撤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條關係、否認子女之訴、認領子女之訴及其他非屬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不得為訴訟上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