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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三 編 家事訴訟事件 第 一 章 通則 ( 109年07月23日)
第 67 條
關於捨棄、認諾效力之規定,於撤銷婚姻、撤銷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條關係、否認子女之訴、認領子女之訴及其他非屬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