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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三 編 家事訴訟事件 第 一 章 通則 ( 109年07月23日)
第 68 條
家事訴訟事件,有和諧解決之望或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法院得停止訴訟程序,並移付調解或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等必要處分。

前項移付調解,除兩造當事人或關係人合意外,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