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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三 編 家事訴訟事件 第 三 章 親子訴訟事件 ( 109年07月23日)
第 76 條
撤銷收養之訴,法院應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撤銷收養後應為養子女法定代理人之人,並適用本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為判決之送達或參加訴訟。但法定代理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