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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事件 第 一 章 通則 ( 109年07月23日)
第 81 條
通知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人參與程序,通知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通知人之姓名;受通知人為機關或機構者,其名稱。
二、家事事件。
三、聲請人及相對人之姓名。
四、應到場之處所及日時。

法院對前項得參與程序之人,應送達聲請狀之繕本並限期命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