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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事件 第 一 章 通則 ( 109年07月23日)
第 86 條
家事非訟事件因聲請人或相對人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無人承受程序,經法院認為無續行之必要者,視為終結。

前項情形,法院應公告並通知已知之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