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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事件 第 一 章 通則 ( 109年07月23日)
第 88 條
裁定,得以下列方式告知之:
一、由書記官於辦公處所告知之,並製作告知證書,經關係人簽名確認後附卷。
二、經受裁定人或受告知人陳明之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