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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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事件 第 一 章 通則
( 109年07月23日)
第 91 條
家事非訟事件關係人聲請暫時處分,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關係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本案聲請及其事由。
三、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
四、法院。
關係人就得處分之事項聲請暫時處分,應釋明其事由。
關係人於家事非訟事件聲請前,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者,法院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向聲請人發問或曉諭是否併為本案聲請,並告知未為本案聲請之法律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