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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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事件 第 一 章 通則
( 109年07月23日)
第 92 條
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於必要時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其方法由法院酌量定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但以具體、明確、可執行並以可達本案聲請之目的者為限,不得悖離本案聲請或逾越必要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