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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 106年11月06日)
第 12 條
家事調解事件逾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後段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當事人及關係人書面同意續行調解,經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者,視為不遲延事件。但每次以二個月為限。每次期限屆滿前,經當事人及關係人書面同意續行調解者,得再簽請延長辦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