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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 106年11月06日)
第 18 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前項規定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