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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 106年11月06日)
第 2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辦理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案件之期限,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地方法院辦理前項案件之期限,準用本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