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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 106年11月06日)
第 4 條
案件之進行,除注意正確性外,對於結案平均日數及遲延案件件數,均應注意避免超過管考基準。

法院如發見有超過管考基準情形,應即自行查明原因,設法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