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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 106年11月06日)
第 5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理之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書記處會同有關單位查明列冊,報請院長核閱後,以院長名義製作通知單送交承辦人員,促其注意:
一、家事訴訟及少年刑事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一年;繼承、剩餘財產分配之家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一年六個月;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少年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一年四個月。
二、家事訴訟及少年刑事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七個月;繼承、剩餘財產分配之家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一年。
三、家事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四個月;繼承、剩餘財產分配之家事小額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七個月。
四、家事非訟事件,逾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期限屆至前二個月。
五、家事調解事件,逾三個月;有合併或續行調解之情形者,逾六個月。
六、民事通常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逾三個月;民事暫時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逾一個月;民事緊急保護令之抗告事件,逾一個月。
七、少年或兒童調查、保護、重新審理、抗告及執行事件,逾六個月。
八、家事訴訟、家事簡易程序、家事小額訴訟程序及少年刑事程序之第二審審判案件,逾一年六個月;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少年刑事通常程序第二審審判案件逾一年十個月。
九、家事非訟抗告事件,逾八個月。
十、其他聲請或聲明事件,逾四個月。但沒收違禁物以外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