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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 106年11月06日)
第 8 條
案件進行中,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有更易時,應於遲延案件月報表備考欄內,註明原承辦法官或原司法事務官之姓名,並記載其接辦日期;承辦書記官欄,應記載現承辦書記官之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