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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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提解費用徵收標準
( 112年05月24日)
第 5 條
計算前條交通、住宿及雜費,被提解人一人,列計提解人員二名;同一提解地點每增加被提解人一人,加計提解人員一名。但提解法院得視實際需要增減提解人員人數。
以法院所屬車輛辦理提解,應加計司機一名為提解人員;執行時間逾一日者,得再加計司機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