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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110年01月25日)
第 12 條
公證人如無法完成前條之確認身分程序,得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之交易。

公證人於懷疑請求人或其所為之請求可能涉及洗錢或資恐,且合理相信執行確認身分程序可能洩漏訊息時,得直接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