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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110年01月25日)
第 18 條
公證人因業務關係知悉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之財物、財產上利益,或該財物、財產上利益之所在地時,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