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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110年01月25日)
第 5 條
法院公證處應辦理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措施如下:
一、訂定前條之實施要點以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
二、指定專人監督前款實施要點之執行。
三、提供公證處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最新法規,並定期舉行員工訓練。
四、定期檢查及評估第一款實施要點之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