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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110年01月25日)
第 6-1 條
公證人運用新科技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或使用新支付機制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