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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110年01月25日)
第 6 條
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應辦理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措施如下:
一、訂定第四條之實施要點以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
二、於邀集其他公證人聯合設立事務所或聘用其他人員時,除專業能力外,亦應注意其品格。
三、指定專人監督第一款實施要點之執行。
四、提供事務所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最新法規,並定期舉行員工訓練。
五、定期檢查及評估第一款實施要點之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