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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110年01月25日)
第 7 條
公證人應參加由公證人公會、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等舉辦之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並向任職或所屬地方法院報備。

前項在職訓練,每二年應至少參加三小時之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