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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110年01月25日)
第 8 條
司法院應每年抽查法院公證處及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措施與稽核制度之作業。

前項抽查由司法院委任公證人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委託民間公證人所屬地區公證人公會辦理。

公證人於司法院、公證人所屬之地方法院或所屬公證人公會要求出具第一項文件及提供風險評估資訊時,應提供之,不得拒絕或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