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動事件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15日)
第 13 條
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本法第四十二條提起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

工會依第四十條規定提起之訴訟,免徵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