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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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15日)
第 13 條
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本法第四十二條提起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
工會依第四十條規定提起之訴訟,免徵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