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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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 112年12月15日)
第 34 條
法院審理勞動事件時,得審酌就處理同一事件而由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組成委員會或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會所調查之事實、證據資料、處分或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
前項情形,應使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