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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 112年12月15日)
第 39 條
法院就勞工請求之勞動事件,判命雇主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者,得依勞工之請求,同時命雇主如在判決確定後一定期限內未履行時,給付法院所酌定之補償金。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法院酌定補償金時準用之。

第一項情形,逾法院所定期限後,勞工不得就行為或不行為請求,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