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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 112年12月15日)
第 41 條
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為選定之會員起訴,被選定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追加,並求對於被告確定選定人與被告間關於請求或法律關係之共通基礎前提要件是否存在之判決。

關於前項追加之訴,法院應先為辯論及裁判;原訴訟程序於前項追加之訴裁判確定以前,得裁定停止。

第一項追加之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被選定人於同一事件提起第一項追加之訴,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