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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 112年12月15日)
第 44 條
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本法第四十二條所提訴訟,準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