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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15日)
第 7 條
勞動事件之第一審管轄合意,如當事人之一造為勞工,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勞工得逕向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勞工為被告者,得於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移送於其所選定有管轄權之法院,但經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者,不得為之。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