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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15日)
第 8 條
法院處理勞動事件,應迅速進行,依事件性質,擬定調解或審理計畫,並於適當時期行調解或言詞辯論。

當事人應以誠信方式協力於前項程序之進行,並適時提出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