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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12月15日)
第 51 條
除別有規定外,本法於施行前發生之勞動事件亦適用之。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勞動事件,依其進行程度,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不適用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其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勞動事件,依繫屬時之法律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定法院之管轄。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保全事件,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

第 52 條
本法施行細則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第 53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