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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  ( 110年05月07日)
第 3 條
執行法院應設置可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及收受強制執行文書之科技設備,指定專人辦理相關執行文書之傳送及收受事務,並將司法院服務平台網址公告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