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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  ( 110年05月07日)
第 5 條
送方傳送強制執行文書,於電子資料傳送至司法院服務平台時,發生提出或送達受方之效力,並得以司法院服務平台之傳送或自動回復紀錄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