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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  ( 110年05月07日)
第 8 條
依第四條使用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收受強制執行文書者,得以書狀向執行法院陳明終止使用該平台傳送收受文書。

前項終止使用,於陳明狀送達執行法院之翌日起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