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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10月27日)
第 2 條
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法院)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遴聘、考核、訓練、解任、日費、旅費及報酬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