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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 四 章 費用及報酬 ( 110年10月27日)
第 21 條
勞動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依調解事件之性質,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其他勞動調解事件,每人每件以新臺幣八百元為限。但承辦法官得視事件之繁簡、進行次數、終結情形、勞動調解委員參與狀況等情形,於新臺幣五百元至八千元之範圍內增減之。

前項報酬之支給,不以調解成立者為限。

報酬之數額逾新臺幣五千元者,應先經法院院長之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