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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 二 章 勞動調解委員之遴聘及解任 ( 110年10月27日)
第 5 條
勞動調解委員應具有對於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之專門學識或經驗,由各法院遴聘;其人數依法院實際需要決定之,並區別為勞動組與事業組。

法院遴聘之勞動調解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