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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 二 章 勞動調解委員之遴聘及解任 ( 110年10月27日)
第 9 條
勞動調解委員因住居所遷移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執行職務者,得隨時以書面向法院辭任。

法院知悉勞動調解委員有前項不能執行職務之情形而未辭任者,亦得予以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