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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 108年10月25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事件,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定之。

本辦法所稱民事事件,係指前項事件以外之一般民事事件。

本辦法所稱勞動調解事件,指應適用本法第二章所定程序之勞動事件;所稱勞動訴訟事件,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通常、簡易及小額訴訟程序之勞動事件。